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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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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一人,參事二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六人,秘書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輔導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九人至四十七人,技士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或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技士二人、辦事員一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2條的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設有一個主任秘書、一個技監、兩位參事和五位處長,職務等級皆為簡任第十二職等。此外,該條例還規定有五位副處長,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一職等;一位室主任和五位專門委員,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還有十八到二十位科長,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六位技正和四位秘書,職務等級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兩位技正和一位秘書,職務等級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還有十五到十七位專員和一位分析師,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兩位輔導員,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一位設計師,職務等級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還有三十九到四十七位科員和十五到十七位技士,職務等級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到四位技佐,職務等級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位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七到九位辦事員,職務等級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五到九位書記,職務等級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根據以上規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職位設置具有多樣性,包括主管職位(如主任秘書、處長、科長)、專業職位(如參事、技士、設計師)和一般行政人員職位(如辦事員、書記)。職務等級的設定反映了不同職位的權責和專業要求。 相關資料引用: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21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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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一人,參事二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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