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3條,該條訂立了有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人事管理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本會設有人事室,並且應該置一位主任,主任的職位排列在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主任的職責是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至於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是根據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內來派充。 例如,如果本會需要聘用一位人事室主任,該主任的職位應該在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之間。此外,本會可能還需要其他的工作人員來擔任不同的職務,而這些工作人員的人數則應該在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範圍內。根據此條規定,本會的人事管理事項應該由人事室負責,主任則是負責主導這些事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