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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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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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該委員會由21名無給職的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委員的任期為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同一政黨的委員不得超過總委員額的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的委員不得少於總委員額的三分之一。 根據這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由21位委員組成,其中有一位主任委員。這些委員是無給職的,並且他們的任期為三年,由行政院提名後由總統任命。同一政黨的委員數量不得超過總委員數的一半,並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委員必須是不同性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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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