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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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條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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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職掌,包括審議法律中所規定的幾項事項。首先,該委員會負責審議確定屬於全國範圍的公民投票事項,這些事項是根據法律第2條第2項和第4項所規定的。其次,該委員會也負責審議確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於同一事項,這是根據法律第33條所規定的。最後,該委員會還負責審議解釋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存在爭議的情況,這是根據法律第38條所規定的。 依據此問題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與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直接相關的範例。這可能是因為參考資料是針對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釋文件進行釋義,而非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條文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33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3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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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