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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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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不能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相推舉一位委員擔任主席。此外,本會委員應當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能開始議事。對於議案的表決,則需要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能通過,而如果有相同數量的同意和反對票時,則由主席來決定結果。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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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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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