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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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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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不能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相推舉一位委員擔任主席。此外,本會委員應當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能開始議事。對於議案的表決,則需要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能通過,而如果有相同數量的同意和反對票時,則由主席來決定結果。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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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