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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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出缺時,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補提人選,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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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當委員缺缺時,可以按照第三條第二項的程序提名人選進行補充,其任期將在原任期屆滿時結束。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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