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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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提案人之領銜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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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該委員會在開會時可以邀請提案人的領銜人出席並進行說明。同時,當有必要時,委員會也可以邀請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出席會議。這表示該委員會在審議公民投票案件時,可以邀請相關人員提供專業意見和資訊,有助於評估案件的內容和影響,從而做出較為全面和專業的審議結果。 舉例來說,假如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正在審議一個有關能源政策的公民投票案,該委員會可以邀請相關的能源部門代表或能源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就能源政策的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和討論。這樣可以幫助委員會更全面地了解該政策的影響和可行性,並在審議過程中參考專家意見,做出更為合理和科學的審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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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