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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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委員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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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以下事項應經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 1.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中選會有權制訂、修正和廢止與選舉、罷免以及公民投票相關的選務事項法規。這包括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的程序、選民資格、候選人資格等等。 舉例:中選會通過修正選舉法規,修改投票機制以提高選舉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中選會需要審議和決定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的公告事項,確保相關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 舉例:中選會審議並批准某選舉公告中的候選人資格審查標準。 3. 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中選會有權對違反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法規的行為進行裁罰。 舉例:中選會裁定某候選人違反選舉法規,對其進行罰款處罰。 4. 重大爭議案件處理:中選會負責處理與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相關的重大爭議案件。 舉例:中選會審理並解決一起關於選舉結果的重大爭議,確定當選人。 5. 委員提案之事項:中選會的委員有權就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相關事項提出提案。 舉例:中選會的一位委員提出關於提高投票場所無障礙性的提案。 6. 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中選會委員會可以就其他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議決。 舉例:中選會委員會討論並議決關於選民登記截止日期的修改。
立法沿革 1 版
(0980522 制定)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委員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立法理由明列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 廢止名詞
- 公民投票法法規
- 裁罰名詞
明列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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