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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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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委員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以下事項應經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 1.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中選會有權制訂、修正和廢止與選舉、罷免以及公民投票相關的選務事項法規。這包括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的程序、選民資格、候選人資格等等。 舉例:中選會通過修正選舉法規,修改投票機制以提高選舉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中選會需要審議和決定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的公告事項,確保相關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 舉例:中選會審議並批准某選舉公告中的候選人資格審查標準。 3. 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中選會有權對違反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法規的行為進行裁罰。 舉例:中選會裁定某候選人違反選舉法規,對其進行罰款處罰。 4. 重大爭議案件處理:中選會負責處理與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相關的重大爭議案件。 舉例:中選會審理並解決一起關於選舉結果的重大爭議,確定當選人。 5. 委員提案之事項:中選會的委員有權就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相關事項提出提案。 舉例:中選會的一位委員提出關於提高投票場所無障礙性的提案。 6. 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中選會委員會可以就其他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議決。 舉例:中選會委員會討論並議決關於選民登記截止日期的修改。

立法沿革 1

(0980522 制定)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委員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立法理由明列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 廢止名詞
  • 公民投票法法規
  • 裁罰名詞
(0980522 制定)

明列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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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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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