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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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2.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如遇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重大爭議案件之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
- 3.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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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的內容,我將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並由主任委員召集。這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要舉行一次,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而召集會議的責任落在主任委員身上。 2.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如果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都無法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需要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開議,會議的決議需要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如果遇到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需要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開議,而會議的決議則需要委員總額過半數的同意。各委員對於重大爭議案件的決議,可以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並且與會議的決議一併公布。這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會議需要由相應的職位擔任主席,並且有特定的出席人數和同意人數要求。在重大爭議案件的情況下,則對於會議人數和同意人數有更高的要求,且委員可以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3. 本會委員會議可以邀請學者、專家以及與主要議題有關的其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這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會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人士和機關代表參與,提供意見、陳述事實或者報告。 參考資料: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 https://www.cec.gov.tw/central/html/chi/04m24.htm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80522 制定)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如遇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重大爭議案件之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 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本會委員會議、臨時會議之召開事項、會議主席與代理順序及會議決議方式。 二、第三項規定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俾使委員會議能有充分之事實及佐證資料作為決議之參考,同時反映多元意見,使委員會之決策更為周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本會委員會議、臨時會議之召開事項、會議主席與代理順序及會議決議方式。 二、第三項規定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俾使委員會議能有充分之事實及佐證資料作為決議之參考,同時反映多元意見,使委員會之決策更為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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