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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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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2. 2.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2條的规定,內政部警政署负责全国性警察業務,包括警察官制、警衛安全、協助偵查犯罪、入出國安全檢查、交通安全維護、警察資訊作業、社會治安調查、警民合作等多个方面的规劃与执行。此外,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指揮和監督的命令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必要时可以使用口头形式。这些规定确立了內政部警政署的职掌范围和对警察事务的管理权。

立法沿革 1

(1020806 制定)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0806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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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