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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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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警監;置副署長三人,職務列警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3條,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包括一位警監職位的署長和三位警監職位的副署長。該法規規定了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架構和相關職位的級別。根據最新的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這些職位的權限和職責可能已經有所改變。

立法沿革 1

(1020806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警監;置副署長三人,職務列警監。

立法理由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20806 制定)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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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警監;置副署長三人,職務列警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