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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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 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及勤務指揮中心。 二、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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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5條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設有兩種類型的內部單位,即業務單位和輔助單位。業務單位包括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和勤務指揮中心。輔助單位則包括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和法制室。 以下是一些相關的範例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官方網站: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694747&ctNode=68949&mp=1 -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Data/f111966356522399.pdf -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規程: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Data/f111966401251009.pdf
立法沿革 1 版
(1020806 制定)
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 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及勤務指揮中心。 二、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
立法理由因本署組織規模龐大,業務繁重,爰參酌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將本署之內部單位區分為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並明定其名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因本署組織規模龐大,業務繁重,爰參酌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將本署之內部單位區分為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並明定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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