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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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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 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及勤務指揮中心。 二、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5條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設有兩種類型的內部單位,即業務單位和輔助單位。業務單位包括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和勤務指揮中心。輔助單位則包括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和法制室。 以下是一些相關的範例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官方網站: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694747&ctNode=68949&mp=1 -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Data/f111966356522399.pdf -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規程: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Data/f111966401251009.pdf

立法沿革 1

(1020806 制定)

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   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及勤務指揮中心。   二、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

立法理由因本署組織規模龐大,業務繁重,爰參酌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將本署之內部單位區分為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並明定其名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20806 制定)

因本署組織規模龐大,業務繁重,爰參酌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將本署之內部單位區分為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並明定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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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5 條規定:「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 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