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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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 2.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
- 3.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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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6條,內政部警政署的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1. 刑事警察局:負責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2. 航空警察局:負責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3. 國道公路警察局:負責執行國道和經指定之快速公路的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4. 鐵路警察局:負責執行鐵路的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5. 各保安警察總隊:負責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6. 各港務警察總隊:負責執行港區的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此外,根據該法第2條,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可以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則可以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 另外,根據該法第3條,內政部警政署的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可以設立勤務單位。 這些規定意味著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結構及其下屬機關的職責和業務的劃分。例如,刑事警察局負責犯罪偵防,國道公路警察局負責國道和特定高速公路的治安和安全維護。另外,根據其機構大小,每個機關(構)可以有一至三名副首長,並且可以設置勤務單位以滿足工作上的需要。
立法沿革 1 版
(1020806 制定)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 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立法理由一、考量警察組機關織規模龐大,業務繁重,基於組織彈性設立之考量,有關本署次級機關之設立,兼採列舉及概括方式訂定。 二、為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本署設保安警察第一至第七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本署任務編組環境保護警察隊、高屏溪流域專責支援警力、森林及自然保育警察大隊等整併成立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三、為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本署設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四、按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惟本署刑事警察局及國道公路警察局因業務特性及勤務需要,設有副首長三人,未能適用上開規定,爰明定於第二項。 五、基於警察機關組織特殊性及因應勤務需要,有設勤務單位必要,爰明定於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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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警察組機關織規模龐大,業務繁重,基於組織彈性設立之考量,有關本署次級機關之設立,兼採列舉及概括方式訂定。 二、為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本署設保安警察第一至第七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本署任務編組環境保護警察隊、高屏溪流域專責支援警力、森林及自然保育警察大隊等整併成立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三、為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本署設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四、按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惟本署刑事警察局及國道公路警察局因業務特性及勤務需要,設有副首長三人,未能適用上開規定,爰明定於第二項。 五、基於警察機關組織特殊性及因應勤務需要,有設勤務單位必要,爰明定於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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