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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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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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7 條」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因業務需要,可以向行政院提出申請,派遣人員到境外辦事,並且依照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的規定辦理相關事務。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只是針對內政部警政署在業務需要下派遣人員駐境外辦事的規定進行了述說。
立法沿革 1 版
(1020806 制定)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 核名詞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規
(1020806 制定)
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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