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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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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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第3條,該中心設有一名主任和一名副主任,主任職位列簡任第十二至第十三職等,並且需要具有原住民身分。同時,副主任職位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這表示該中心的主任和副主任都需要具有相應的資格和職位等級。具體的詳細規定和要求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41201 制定)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原住民名詞
(1041201 制定)
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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