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業務,特設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12.16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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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史料與傳統建築工藝之保存、研究、維護、活用及執行。
二、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育成。
三、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及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徵集、整理、出版及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
六、原住民族文化之社會教育及推廣。
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場館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
八、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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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12.1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