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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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史料與傳統建築工藝之保存、研究、維護、活用及執行。 二、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育成。 三、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及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徵集、整理、出版及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 六、原住民族文化之社會教育及推廣。 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場館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 八、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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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第2條,本中心的職責包括: 一、保存、研究、維護、活用和執行原住民族的文化資產、史料和傳統建築工藝。 例如,中心可以負責保存並研究原住民族的文物、傳統工藝品和史料。他們還可以將這些文化資產運用在展覽和活動中,以展示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 二、負責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和培育原住民族的文化藝術。 中心可以建立和管理原住民族文化藝術的典藏,並組織展覽和表演來推廣這些藝術形式。他們還可以培養年輕的原住民族藝術人才。 三、研究、策劃、演出和培訓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和民俗活動。 中心可以進行相關的研究,策劃並組織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和民俗活動的演出。同時,中心也可以提供培訓和培育年輕的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和民俗人才。 四、規劃、推動和管理國家級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團體和場域。 中心可以制定規劃方案,推動並管理國家級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團體和場地的建設。這樣可以提供更好的場地和條件,支持原住民族音樂舞蹈的發展。 五、徵集、整理、出版和推廣臺灣原住民族的圖書和影音資料並進行數位化加值運用。 中心可以負責徵集、整理、出版和推廣臺灣原住民族的圖書和影音資料。同時,他們也可以將這些資料進行數位化,以提升其價值和利用。 六、負責臺灣原住民族文化的社會教育和推廣。 中心可以負責進行臺灣原住民族文化的社會教育活動,並推廣原住民族文化。 七、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和遊客服務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場館。 中心可以負責營運、管理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的場館,並提供督導和遊客服務,以確保園區的良好運作和遊客的滿意度。 八、協助地方政府輔導、評鑑和進行臺灣原住民族文物館的館際交流。 中心可以協助地方政府提供輔導並評鑑臺灣原住民族文物館的運作,同時促進不同館際之間的交流。 九、處理其他相關的臺灣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1 版
(1041201 制定)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史料與傳統建築工藝之保存、研究、維護、活用及執行。 二、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育成。 三、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及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徵集、整理、出版及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 六、原住民族文化之社會教育及推廣。 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場館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 八、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 原住民名詞
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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