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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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所需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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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的預算中編列本小組所需的經費。這表示在該地方政府的預算中,應專門為該鑑定小組的運作提供資金。 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 14 條。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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