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13條,該小組會議的決議事項應在會議後的十日內作成會議紀錄。該紀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核可後,以主管機關的名義書面通知申請人鑑定結果。這意味著該小組在討論後必須將會議的結果紀錄下來,然後經主管機關核可後,以正式書面的方式告知申請人鑑定結果。 舉例來說,如果「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在會議中討論了某個建築物的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並且達成了一個決議,這個決議事項應在會議後十日內由小組記錄下來。然後,該紀錄經主管機關首長核可後,以主管機關的名義書面通知申請人鑑定結果。举个例子,如果某个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能评估结果引发了争议,直辖市、县市的主管机关就会设立一个专门的鑑定小组,对该争议进行最终鑑定。小组会在会议结束后的十日内制定会议记录,并经直辖市、县市的主管机关首长核准后,以主管机关的名义书面通知申请人鑑定结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