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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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進行預審、現場履勘及小組會議時,應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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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的第12條,當該小組進行預審、現場履勘以及小組會議時,應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具體而言,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申請人在小組進行評估和討論時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這可以促進公正和透明的評估過程,並確保每個相關方的利益都得到充分的考慮。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設計規範 - 整合式建築技術設計與施工認證 正式公告: http://join.gov.tw/subject/2012/03/29/c0015-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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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