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12

快速跳轉

本小組進行預審、現場履勘及小組會議時,應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的第12條,當該小組進行預審、現場履勘以及小組會議時,應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具體而言,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申請人在小組進行評估和討論時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這可以促進公正和透明的評估過程,並確保每個相關方的利益都得到充分的考慮。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設計規範 - 整合式建築技術設計與施工認證 正式公告: http://join.gov.tw/subject/2012/03/29/c0015-001.html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小組進行預審、現場履勘及小組會議時,應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