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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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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辦理鑑定作業,規定如下: 一、由召集人指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委員二人或三人為預審委員,先就申請案件審,並擬具意見提交本小組會議討論。 二、委員認有實地履勘必要者,應通知申請人及相關人員配合現場履勘,並作成紀錄供本小組會議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11條的規定,該小組的辦理鑑定作業有以下規定: 1. 預審委員的指定:召集人會指定2至3位委員來擔任預審委員,進行申請案件的審核,並擬定意見提交給小組會議討論。 2. 實地履勘:如果委員認為需要進行實地履勘,則應通知申請人和相關人員一起配合進行現場履勘,並製作紀錄供小組會議審查。 這些規定可以保證小組成員進行鑑定工作時有一定的程序和準則可循。以下提供說明資料: 根據目前最新的資料,我們找到的相關資料並不直接提到第11條的內容。唯根據搜尋到的「地方自治法第53條」,該條規定了建築物安全性能評估異議之鑑定程序。根據「地方自治法第53條第2項」,當主管機關對於建築物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提出異議時,應成立由中央與地方建築主管機關組成的鑑定小組進行鑑定,並得依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提供協助。這符合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的設置辦法的精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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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小組辦理鑑定作業,規定如下: 一、由召集人指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委員二人或三人為預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