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10條,申請鑑定時,申請人應該附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根據內政部公告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核發執照及監督行政程序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表格」,該表格為建築物核發執照時所需填寫之文件,包括建築物的位置、結構等相關資訊,應由申請人提供給主管機關作為評估的依據。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