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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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的設置辦法第3條,該小組的組成如下所述: 1. 委員人數:小組由11至15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以下人員聘(派)兼之: a. 建築管理、都市更新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 b. 具有土木、結構及建築專門學識之專家學者。 c. 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及建築師之公會代表。 2. 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前款中提到的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的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3. 性別平等:小組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在2016年修訂的《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中,對於小組的人數、構成及性別平等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小組的組成旨在確保專業知識的代表性以及性別平等的原則。例如,在遴聘委員時要考慮不同的專業領域,並讓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佔委員總數的一定比例,以確保專業意見能夠有效匯集。同時,該法規還強調了性別平等的重要性,要求小組中任一性別委員的比例不得低於總委員數的三分之一。 備註:由於提供的參考資料片段沒有明確提及最新的組成人數和結構,因此回答僅以現行法規及一般常識進行推斷。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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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