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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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2.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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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4條,該小組的委員任期為二年,可以續聘或兼任。如果代表機關的委員被任命為該小組的成員,他們應該隨著其機關的本職職位進退。當委員職位出缺時,應該進行補聘,補聘的委員的任期將持續到原委員的任期屆滿日為止。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內政部共同簽發的「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2.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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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