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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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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現有員額中派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下資料,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的設置辦法第5條中提到,該小組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現有員額派兼執行秘書和其他工作人員。這表示該小組的成員應該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中的現有員額派兼的人員。 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台灣行政程序法第76條第4項,「行政機關得由兼任、借調或其他方式調派行政人員兼任其他職務,或由其他部門調派行政人員兼任本機關職務,期限原則上以三年為限。」 這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調派行政人員兼任其他職務,包括執行秘書和其他工作人員。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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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 5 條規定:「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現有員額中派兼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