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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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 2.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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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6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1. 本小組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應由出席的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代理主席。 解釋:根據這條規定,小組的召集人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如果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則應由出席的委員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代理主席。 2. 小組的委員應當親自參加會議。然而,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如果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會議,則可以指派代表參加並發言和表決。 解釋:這條規定要求小組的委員應當親自出席會議。但是,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如果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會議,他們可以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上述答案根據所提供的法條進行解釋,並未提供具體的法條內容和相關案例作為參考資料。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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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