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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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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7條,該小組的開會、決議和裁決程序如下: 1. 開會:本小組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開會。 2. 決議:在開會的情況下,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決議。 3. 裁決:當出席委員數目相等時,主席有權裁決。 例如,如果該小組有10名委員,則必須有6名委員出席方能開會。如果有6名委員同意某項決議,則該決議可獲得通過。如果有5名委員支持和5名委員反對某項決議,則主席可以裁決該決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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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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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 7 條規定:「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