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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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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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第7條,該小組的開會、決議和裁決程序如下: 1. 開會:本小組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開會。 2. 決議:在開會的情況下,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決議。 3. 裁決:當出席委員數目相等時,主席有權裁決。 例如,如果該小組有10名委員,則必須有6名委員出席方能開會。如果有6名委員同意某項決議,則該決議可獲得通過。如果有5名委員支持和5名委員反對某項決議,則主席可以裁決該決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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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