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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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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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11條規定,該會的委員和工作人員皆為無給職。這意味著他們在審議會的工作是義務性質的,不會收取薪水或報酬。該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審議會成員在執行公務時不受私利的影響,保證他們在爭議處理中能夠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73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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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