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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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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列席陳述意見,並於陳述意見完畢後退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規定在開會時,可以邀請與案情有關的人民或團體代表列席並陳述意見,並在陳述意見結束後退席。該條規定確保了相關人民或團體在會議中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審議會在做出決策之前充分了解各方的立場和觀點,有助於達到公平和公正的結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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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列席陳述意見,並於陳述意見完畢後退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