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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務規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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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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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處務規程第 19 條,秘書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負責對文稿進行複核。 2. 負責重要工作報告、文電以及記事撰擬和彙陳的事項。 3. 負責與有關單位進行協調、聯繫以及處理相關文書事項。 4. 提請部長、次長和主任秘書注意重要政務以及提出業務改進建議的事項。 5. 處理部長、次長和主任秘書交辦的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各單位擬定的稿件應該按照分層負責的規定,由部長、次長和主任秘書進行判行。核稿人員如對稿件內容有意見,可以商請原主管單位進行修正,或者提交給部長、次長和主任秘書裁決。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處務規程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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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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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處務規程第 19 條規定:「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處務規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