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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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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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內政部處務規程第21條共分為四個科別,分別是綜合規劃科、查處維護科、預防貪瀆科和中部綜合科。每個科別負責不同的事項。 綜合規劃科的職掌包括:處理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財產申報的受理和審核事項、審核申請查閱申報人財產資料、研擬和核轉本部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組織和員額編制事項、核定或核轉本部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的派免、遷調、考核、獎懲和訓練事項、策訂和檢討本處年度工作計畫、核定、督導和考核本部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印信典守和文書收發處理事項、以及其他不屬於其他各科的事項。 查處維護科的職掌包括:規劃和推動本部及所屬機關的公務機密維護工作、調查和處理泄密案件、督導和考核本部及所屬機關的公務機密維護工作、預防危害或破壞本部事件的事項、協助處理陳情和請願事項、發掘本部及所屬機關員工的貪瀆不法案件、處理檢舉本部及所屬機關員工不法案件、以及政風資料的蒐集和處理事項。 預防貪瀆科的職掌包括:規劃和推動本部的防貪工作、督導和考核本部所屬機關的防貪工作、推動本部政風督導小組秘書業務、擬訂、核定或核轉本部及所屬機關的防貪法令、宣導防貪法令、興革政風、彙編和陳報本部及所屬機關防貪工作的成果、以及研訂防貪措施的事項。 中部綜合科的職掌包括:處理本部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地政機關人員財產申報的受理、審核和查閱事項、文書收發處理事項、研擬本部中部辦公室年度政風工作計畫、核定、督導和考核本部所屬社政、地政機關的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督導和考核本部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地政機關的公務機密維護、調查和處理洩密案件、預防、發掘和處理檢舉貪瀆不法案件、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稽核易滋弊端業務、政風資料的蒐集和處理、擬訂、核定或核轉防貪法令、宣導防貪法令、彙整執行本部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情形,以及上級交辦事項。 參考資料有內政部的處務規程,其中包括第21條的規定,以及內政部相關的實施辦法和函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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