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行政管理會報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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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報出席人員如左: 一、常務次長。 二、主任秘書。 三、值月參事。 四、部長室秘書。 五、政務次長室祕書。 六、常務次長室秘書。 七、祕書室研考業務負責人。 八、乙種業務單位主管。 會報時總務、人事、會計等單位科長應列席,必要時並得由召集人指定有關單位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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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行政管理會報規則第3條的規定,會報的出席人員包括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值月參事、部長室秘書、政務次長室祕書、常務次長室秘書、祕書室研考業務負責人和乙種業務單位主管。而總務、人事、會計等單位的科長在會報時應當列席,如果有必要的話,召集人可以指定相關單位的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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