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行政管理會報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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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報由常務次長任召集人主持會報,常務次長因事不克出席時,由主任秘書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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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行政管理會報規則第4條,會報由常務次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當常務次長因故無法出席時,則由主任秘書召集會議。這個規定確保了常務次長在會議上的領導地位,並確定了當常務次長不能參與會議時的代理人選。根據此規定,主任秘書負責召集會議的職責有助於確保會議能夠正常進行,即使常務次長無法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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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