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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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董事之名額,不得少於五人,除宗教財團法人不得超過三十一人外,均不得超過十九人,並須均為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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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0條,財團法人董事的名額不得少於五人,除宗教財團法人外,不得超過十九人,且必須為單數。這意味著財團法人的董事人數必須在五至十九之間,且必須是奇數人數。根據此規定,宗教財團法人的董事名額則不能超過三十一人。這些限制旨在確保財團法人的運作具有合理的管理結構和決策程序。以大同福委會為例,若它擔任董事的人數超過了這些限制,根據法律規定,該組織應在適當的期限內進行補正,否則可能會被主管機關撤銷許可。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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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