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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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左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 五、法人及董事之印鑑。 六、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業務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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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1條的規定,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1. 申請書 2. 捐助章程或遺囑的影本 3.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4. 董事名冊及身分證的影本 5. 法人及董事之印鑑 6. 董事會會議紀錄 7. 業務計畫書 這些文件的提交是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所必需的。其中,捐助章程或遺囑的影本是用來確定財團法人的組織和管理方式,董事名冊及身分證的影本則是用來確定財團法人的董事成員。其他文件則是用來詳述財團法人的業務計畫以及相關訊息。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遺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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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