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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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2條,主管機關在收到設立財團法人的申請后,應立即進行審查。如果有需要補正或者不應予許可的情況,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申請人;如果應予許可,則應發出許可書,并將申請書和相關文件(附件)加蓋印章后以兩份發還給申請人。 參考資料: -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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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