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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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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主管機關收受設立財團法人之申請後,應即進行審查,其應補正或不應許可者,應即通知申請人;應予許可者,發給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以二份發還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2條,主管機關在收到設立財團法人的申請后,應立即進行審查。如果有需要補正或者不應予許可的情況,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申請人;如果應予許可,則應發出許可書,并將申請書和相關文件(附件)加蓋印章后以兩份發還給申請人。 參考資料: -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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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12 條規定:「前條主管機關收受設立財團法人之申請後,應即進行審查,其應補正或不應許可者,應即通知申請人;應予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