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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主管機關收受設立財團法人之申請後,應即進行審查,其應補正或不應許可者,應即通知申請人;應予許可者,發給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以二份發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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