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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該管主管機關審驗。 財團法人於完成法人登記後,捐助人、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財產移歸法人,並由該管主管機關併同其業務設施進度予以查。財團法人未於前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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