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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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該管主管機關審驗。 財團法人於完成法人登記後,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財產移歸法人,並由該管主管機關併同其業務設施進度予以查核。財團法人未於前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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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3條的規定,財團法人應在收到設立許可文書後的30天內向該管法院提出登記申請。完成登記後,財團法人必須在收到完成登記通知後的30天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給主管機關審核。此外,財團法人在完成法人登記後的三個月內,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將所有財產移交給法人,並由主管機關檢查其業務設施進度。如果財團法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上述程序,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許可。 參考資料: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內政部102年7月10日 內授行政規則)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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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