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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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組織、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保管運用方法及其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程序。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名額、產生方式、任期、任期屆滿之改選 (聘) 及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 (聘) 之處理方式。 五、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六、董事會之職權。 七、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遺囑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關於前項之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囑無明確記載時,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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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9條,財團法人的捐助章程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一、財團法人的目的、名稱、組織、主事務所和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的種類、數額、保管和運用方法,以及處理不動產的程序。 三、財團法人的業務項目和管理方法。 四、董事的名額、產生方式、任期,以及任期屆滿時的改選或續聘方式。 五、若有設立監察人,則應記載監察人的名額、任期和產生方式。 六、董事會的職權。 七、財團法人解散後剩餘財產的歸屬。 八、如有訂立存立時期,則應記載該時期。 對於遺囑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關於上述應記載事項,應根據遺囑的記載進行設定,若遺囑沒有明確記載,則由遺囑執行人根據上述規定進行訂定。 參考資料: -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9條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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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