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8條,財團法人解散後,其剩餘財產的歸屬應根據捐助章程或遺囑的規定,但不能歸屬給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如果捐助章程或遺囑沒有訂定相關規定的話,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這個監督準則主要是針對財團法人解散後的賸餘財產歸屬進行規範,強調了捐助章程或遺囑的規定應優先考慮。如果相關文件沒有訂定財產歸屬的規定,則將賸餘財產歸屬給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參考資料: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8條
- 法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