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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捐助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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