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署公文之收發、繕校、用印、分發事項。 二、關於本署機要文電處理及印信典守事項(由第十六條六款移列)。 三、關於本署公文時效管制及改進事項(增訂)。 四、關於有關業務會議之協辦及署務會議之籌議紀錄事項(增訂)。 五、關於本署公用車輛設置標準訂定及車輛之購置、報廢、保養、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署員工實物配給之請領核發事項。 七、關於本署財產之登記、管理、物品之採購、保管、分發及現金出納、員工薪津之領發、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署檔案管理事項及文件報告之編印事項。(原第十一條六款文字修正增訂為後段。) 九、關於本署廳舍及眷舍之營建分配管理事項。 十、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文書處理及總務事項。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11條的規定,秘書室的職掌包括以下項目: 一、處理本署公文的收發、繕校、用印、分發事項。 例如,當有其他機關或單位寄送公文給內政部營建署時,秘書室負責確保這些文件的準確收發,並且在需要時進行校對、複印、印章盖登等工作,然後再將公文分發給相應的部門或人員。 二、處理本署機要文電的處理及印信的保管事項。 例如,根據該規定的第16款,秘書室確保本署的機密文件和電子通信的安全,並負責管理本署的印章、公文信封等保密材料,以免被未經授權的人員使用。 三、處理本署公文的時效管制和改進事項。 例如,秘書室負責監控本署公文處理的進度和時效,以確保公文及時回覆、處理,同時也負責提出改進公文處理流程的建議,以提高辦事效率。 四、協辦有關業務會議和籌議紀錄事項。 例如,當本署舉行業務相關的會議時,秘書室會提供相應的支援,確保會議的進行順利,同時也負責撰寫會議紀錄和相關文件。 五、訂定本署公用車輛的配置標準和管理事項。 例如,秘書室確保本署公用車輛的配置符合相關標準,並負責車輛的購置、報廢、保養和管理等相關事務。 六、處理員工實物配給的請領核發事項。 例如,當署裡的員工需要申請領取一些實物資源,如辦公用品或其他工作所需的物品時,秘書室負責核發這些領取申請。 七、負責本署財產的登記、管理,以及物品的採購、保管、分發,以及現金出納、員工薪津的發放,有價證券的保管等相關事項。 例如,秘書室負責管理本署的財產,包括登記和監控財產的使用情況,同時也負責物品的採購、保管和分發,以及處理現金出納和員工薪津的發放等相關工作。 八、負責本署檔案管理和文件報告的編印工作。 例如,秘書室負責管理和維護本署的檔案,包括文件的編印和報告,確保這些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九、負責本署廳舍和眷舍的營建分配和管理事項。 例如,秘書室負責管理本署的廳舍和宿舍的分配和使用,確保這些場所的正常運作和安全。 十、負責技工、工友的管理事項。 例如,當本署聘請技工、工友時,秘書室負責管理他們的工作任務、考勤、薪資等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有關文書處理和總務事項。 例如,當出現其他與文書處理和總務有關的事項時,秘書室負責處理這些事項,確保本署的日常運作順利。 上述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11條的解釋參考資料可以查閱以下兩個文件: 1.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11條全文,可參考內政部營建署官方網站或文件檔案。 2.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基準法第8條相關規定,可參考《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組織基準法》。 這些文件提供了相關法規和政策的具體內容和解釋,作為該條規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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