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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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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署務,並設左列各組(室): 一、綜合計畫組 二、都市計畫組 三、國家公園組 四、國民住宅組 五、建築管理組 六、公共工程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了營建署的組織架構,包括署長、副署長以及各組(室)。其中,建築管理組是其中一個組別。根據該條規定,建築管理組負責處理建築相關事務。這顯示內政部營建署在法規上確立了專門負責建築管理工作的組別,具有相關職能和權限。這個規定可以作為解釋內政部營建署在該組織結構下的職責和權限的依據。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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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署務,並設左列各組(室): 一、綜合計畫組 二、都市計畫組 三、國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