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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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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部專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公教人員平時考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14條的規定,最近十年內如果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就不得頒給內政部專業獎章: 一、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判決確定,但尚未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公務人員因犯有重大罪刑,被判處有期徒刑並且判決已確定,并且未獲得緩刑或未執行判決中指定的易科罰金,那麼這個人就不符合頒給內政部專業獎章的資格。 二、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受到懲戒處分。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公務人員因為違反相關法令或規定,被主管機關進行懲戒處分,那麼這個人也不符合頒給內政部專業獎章的資格。 三、公務人員在平時考核中受到記大過以上的處分。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公務人員在年度考核中因為表現不佳,而受到記大過(包括申誡、記過、記大過)的處分,那麼這個人也不符合頒給內政部專業獎章的資格。 以上是根據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14條的解釋。

  • 名詞
  • 註銷名詞
  • 追繳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懲戒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重傷害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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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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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14 條規定:「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部專業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