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部專業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公教人員平時考核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14條的規定,最近十年內如果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就不得頒給內政部專業獎章: 一、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判決確定,但尚未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公務人員因犯有重大罪刑,被判處有期徒刑並且判決已確定,并且未獲得緩刑或未執行判決中指定的易科罰金,那麼這個人就不符合頒給內政部專業獎章的資格。 二、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受到懲戒處分。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公務人員因為違反相關法令或規定,被主管機關進行懲戒處分,那麼這個人也不符合頒給內政部專業獎章的資格。 三、公務人員在平時考核中受到記大過以上的處分。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公務人員在年度考核中因為表現不佳,而受到記大過(包括申誡、記過、記大過)的處分,那麼這個人也不符合頒給內政部專業獎章的資格。 以上是根據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14條的解釋。
- 業名詞
- 註銷名詞
- 追繳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懲戒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重傷害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