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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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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指示及釐訂。 二、各課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五、工作報告及施政方針編擬之指示及釐訂。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 七、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八、上級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2 條,該條規定了本處處長的職權範圍,包括: 1. 指示和制定工作計畫。 2. 監督指揮和考核各部門的業務。 3. 決定預算編制和分配。 4. 提議或核定各級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 5. 指示和制定工作報告和施政方針。 6. 主持重要會議。 7. 批閱和核判文件稿件。 8. 執行上級的指示和交辦事項。 根據這些職權,本處處長負責指導管理該處的工作,確保各項業務順利進行並達到預期目標。他/她需要制定工作計畫、指導各部門的工作、確定預算分配和編制以及進行人員的任免、考核和獎懲等決策。此外,本處處長還需要主持重要會議,批閱和核判文件稿件,並執行上級的指示和交辦事項。

  • 名詞
  • 任免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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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指示及釐訂。 二、各課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