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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2–176

12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指示及釐訂。 二、各課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五、工作報告及施政方針編擬之指示及釐訂。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 七、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八、上級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執行。
13
本處副處長襄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監督執行。 二、專業性工作之建議及襄助。 三、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四、文稿之複及代判。 五、授權事項之處理。 六、新聞稿之審核及發布。 七、上級及處長交辦事項。
14
本處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 一、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 二、文稿之綜及代判。 三、各課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授權事項之處理。 五、行政業務之管理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七、其他交辦事項。
15
各單位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單位有關會議之主持或出席。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關於分層負責決定事項。 五、關於所屬人員考事項。 六、關於重要公文擬辦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16
本處技正、技士、技佐、課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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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