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單位有關會議之主持或出席。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關於分層負責決定事項。 五、關於所屬人員考核事項。 六、關於重要公文擬辦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提供的資料,可以看出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5條所列出的各單位主管之權責包括: 1. 策劃、督導改進主管業務事項。 例如,該單位主管負責制定和監督改進太魯閣國家公園的各項業務計畫,以確保其有效執行。 2. 主持或出席有關會議。 例如,在舉行與太魯閣國家公園相關的會議時,該單位主管可能被指派擔任主持人或出席會議。 3. 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職務。 例如,該單位主管負責指揮和監督直屬於自己的員工,確保他們按照規定執行各項職務。 4. 分層負責決定事項。 例如,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內部,各個主管可能負責分層次地作出決策,以確保工作的流程和執行符合要求。 5. 考核所屬人員事項。 例如,該單位主管負責評估並考核所屬人員的工作表現,以確保他們能夠達到或超越工作標準。 6. 擬辦重要公文事項。 例如,在處理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相關重要事務時,該單位主管可能被要求擬定相關公文或文件。 7.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例如,該單位主管可能被指派處理其他與太魯閣國家公園相關的事務,這些事務可能不在上述列舉之中。 而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及相關法條、文件和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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