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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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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 一、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 二、文稿之綜及代判。 三、各課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授權事項之處理。 五、行政業務之管理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七、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4條,本處秘書有以下的業務職掌: 一、編擬工作計畫。 例如,根據上個年度的營建經費分配,秘書需要編擬下一個年度的工作計畫,包括計畫草案、預算分配等事項。 二、綜核文稿及代判。 例如,當處長或副處長需要審核重要的公文或文件時,秘書需要協助綜核文件內容的正確性並做出代判。 三、協調各課業務事項。 例如,在公園管理處內部有多個業務課程時,秘書需要協調各課之間的業務進度以確保順利執行。 四、處理授權事項。 例如,處長或副處長可能會將一些特定業務授權給秘書處理,例如緊急狀況的應變措施或簽署某些文件。 五、行政業務管理事項。 例如,秘書需要確保辦公室事務的運作順暢,包括文件管理、會議安排等。 六、籌備重要會議的出席或主持。 例如,當有重要會議需要召開時,秘書可能需要協助籌備會議的各項事宜,並在會議上出席或主持。 七、其他交辦事項。 例如,處長或副處長可能會將其他工作事項交辦給秘書處理,這些事項可能與部門的重要業務或活動相關。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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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處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 一、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