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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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督導、查核及報告。 二、總隊會報之召開及彙辦、機要文件之處理與特定業務、交辦案件之管制及督導。 三、印信管理、文書分辦處理、公文檢核及檔案管理。 四、法規之宣導、研究與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五、政令宣導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 六、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及薪資等業務。 七、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八、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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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第 10 條規定了秘書室的職掌事項。根據這條條文,秘書室的職責包括執行年度施政計畫和業務計畫的執行、督導、查核和報告;負責召開和彙辦總隊會議、處理機密文件、特定業務和交辦案件的管制和督導;管理印章、處理文書分發、公文檢核和檔案管理;宣傳、研究和整理法規,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推展政令宣傳和公共關係業務;負責事務用品的採購、工友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和薪資等業務;規劃和執行心理諮詢和輔導;管理和維護資訊作業;處理不屬於其他單位的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第 10 條
- 核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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