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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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督導。 六、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處理、教育訓練、管制及督導。 七、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之配賦、檢查、保養、汰換、督導及考核。 八、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及考核。 九、服裝配件、各項設備器材之購置、驗收、配發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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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第7條的規定,後勤科掌理的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後勤科負責對總隊的財產進行登記和管理,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管理工作。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後勤科負責對總隊的營繕工程進行規劃、執行和督導的工作。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後勤科負責對辦公廳舍和建築設施的分配、管理、保險和維護工作。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後勤科負責對警用車輛和油料的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進行規劃、執行、督導和考核。 五、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督導:後勤科負責對警訊器材和設施進行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和督導的工作。 六、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處理、教育訓練、管制及督導:後勤科負責處理電訊業務,包括處理訊號問題、進行教育訓練、進行管制和督導的工作。 七、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之配賦、檢查、保養、汰換、督導及考核:後勤科負責對武器、彈藥和防彈裝備進行配賦、檢查、保養、汰換、督導和考核的工作。 八、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及考核:後勤科負責對駕駛人員進行僱用、調派、管理和考核的工作。 九、服裝配件、各項設備器材之購置、驗收、配發及管理:後勤科負責對服裝配件和各項設備器材的購置、驗收、配發和管理工作。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後勤科負責處理其他與後勤相關的事項。 這些內容是根據該條法規進行的釋義,並參考了內政部警政署相關資料。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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