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財團法人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速同前一年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會核備。 本會於必要時得通知財團法人提出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1條,財團法人應根據其設立目的,制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一月底之前,財團法人應向本會報告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並經本會核備。另外,如果有必要,本會有權通知財團法人提出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派員查核其內容。 作為參考資料,法務部於97年8月29日陳報司法院審議的《財團法人法》草案中,明確提及了財團法人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的要求。該草案的目的是為了使各主管機關能夠妥善監督和管理財團法人,協助實現它們的公益目標。根據這一草案的建議,財團法人應根據其設立目的制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此外,財團法人應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經費決算,以便主管機關核備。如果有必要,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財團法人提供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并派員進行查核。 另外,根據法務部在95年5月20日的法律字第0950022776號函釋中,提到了財團法人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的要求。這封函釋解釋了修正前的證交法第36條第1項的規定,要求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報、半年度財報和核閱過的季報。根據該函釋,這些財報應由外部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審查簽證或核閱,並且需要經董事會和監察人通過和承認。該函釋的目的是強調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公開性和時效性。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