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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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報經本會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 三、解散。 前項第一款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本會,本會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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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這個問題是關於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2條的釋義。根據該條,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會的決議需要有超過一半以上的董事出席,且出席的董事超過一半以上同意。然而,指定的重要事項需要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且出席的董事超過一半以上同意,並且需要提報財團法人核准。這些重要事項包括章程的修改、不動產的處分和解散。如果章程的修改涉及到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的情況,則應該向法院提出申請。重要事項的討論應在會議前十天通知所有董事,並向財團法人報告,財團法人有權派員列席會議。這些解釋是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的法規和參考資料。
- 核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條文
- 民法 第 62 條條文
- 民法 第 6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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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